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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经研究,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园文〔2020〕140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2月15日杭州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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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建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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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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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审计局2018年9月30日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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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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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浙江省政府志》的编纂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53人) 主任:吕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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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撤销、重审工作(以下简称“房改撤销、房改重审”),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房改撤销、房改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房改撤销,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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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积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从源头减少柴油叉车排气污染,根据《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浙江省2023年深入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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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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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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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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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杭州交通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杭交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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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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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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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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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职工: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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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职工: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住房限购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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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职工:为帮助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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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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